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成长、成人、成才,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山东财经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学生奖学金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名额由省教育厅依据在校生人数按比例确定,每学年评选一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教育部确定,目前执行标准为8000元/人。
第一章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参加各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四)学习勤奋,同一学年内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公益服务。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二、具体要求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需满足第四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
1.同一学年内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内均位于前10%,学习成绩为全学年所有科目加权平均分专业排名,综测排名为当学年专业排名。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为国家或我省争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 评选程序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组织推荐、初审、公示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发放、表彰工作。
评选程序如下:
(一)工作通知。根据学校发布奖学金评审工作通知,向学院领导汇报,确定工作具体要求。按相关要求通知各年级学生评审原则、评审条件和评审流程,并通知学院学生会学习部筛选符合条件的同学信息,并整理至《国家奖学金评选成绩汇总表》。注意,《国家奖学金评选成绩汇总表》内所使用的学习成绩为学年加权平均分,排名为学年加权平均分专业排名,综测成绩为当学年奖学金评选时计算的综测成绩,排名为综测成绩专业排名。
(二)初次公示。整理完毕《国家奖学金评选成绩汇总表》后,进行第一次班级公示,进行成绩信息和排名情况的信息确认。
(三)信息汇总。初次公示信息确认无误后,通知相关同学补充信息至《国家奖学金评选信息汇总表》。整理表格时注意获奖情况只写校级以上奖励,每项单独占一行;任职信息采用统一的标准名称;排序方式按照学习平均成绩名次由高到低排序。
(四)检查信息。整理完毕后将《国家奖学金评选成绩汇总表》、《国家奖学金评选信息汇总表》在各班进行再次公示,检查填报信息是否准确。
(五)学院评审。学院工作小组按照评审要求,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信息汇总表》开会讨论,综合各项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六)公示上报。学院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材料上报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填写整理以下材料上报学校。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上报后再导出并打印, 1式3份,A4纸双面打印,在“院(系)意见”栏盖学院行政公章)。注意:必修课门数为学年门数。
2.《国家奖学金推荐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并打印1份,加盖学院行政公章,电子版发邮箱)。
3.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学习成绩单。
4.学院提供的专业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表,排名范围应与资格筛选范围一致,均为专业排名表,需涵盖符合成绩条件(前10%)的所有同学,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5.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的证书、奖状等复印件,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6.学院评审工作报告,并加盖学院行政公章。
第四章 附 则
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奖励的学生原则上不应连续两年推荐参评同一奖项。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校励志奖学金及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社会奖学金原则上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与国家有关规定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山东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