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学院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撰写学术论文的能力,根据《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规定》,从统计学院建设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和统计学一流学科的实际出发,特制定统计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身份且署名第一单位为山东财经大学(统计学院/大数据与指数研究院)发表一篇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国、内外学术会议)。已发表的论文,提供论文复印件一份;已被接收,但未出版的论文,提供接收函及论文修改稿一份。

二、如未能发表学术论文,则应撰写一篇与硕士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达到学术论文发表的水平,论文格式参见“统计研究”投稿须知。由院长、分管副院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生导师组成的专家组审阅和评价论文是否已经达到学术论文发表的水平。申请答辩时提供未发表的学术论文(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和专家组签署的论文达到发表水平的同意书。

未达到上述要求之一者,不能进入答辩程序,直至达到要求方可申请答辩。

本规定从2017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学位委员会。

 

 

统计学院

2017年11月24日